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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勞動部】轉知各工會為保障受雇者申請產檢假相關權益

【臺中市政府、勞動部】轉知各工會為保障受雇者申請產檢假相關權益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另,為利懷孕受僱者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已於1045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釋,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又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產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倘雇主違反上開規定,受僱者可敘明詳情及檢具事業單位名稱及地址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71日起,將預防保健產檢次數調高為14次,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修法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

 

又勞動部已於11064日訂定發布「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在法定之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自本年71日起,凡是雇主於修法完成前先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亦可向該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