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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勞工➪ 享有同等申請資格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之給付權益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 定期契約勞工也可請領失業給付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 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可視為非自願離職。
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非自願離職。
二、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定期契約勞工如符合上開請領條件, 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證明等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
詳細資訊請參考 https://pse.is/5hlej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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