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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唉,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對職場性騷擾提告,但法院要我先進行調解程序,如果要去調解,卻遇到工作日,去調解不去上班,會不會被扣薪水...?

別擔心!勞動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原本就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這也包括出席調解,雇主也應該給予公假!!!

請大家幫我們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詳細QA請往下讀:

Q:這個解釋令的適用對象有誰?

A:只要是受僱者都有適用,包括教師、公務人員和軍人。

Q:怎樣的調解,可以請公假?

A: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Q:公司可以拒絕我去嗎?可以扣我薪水嗎?可以扣我全勤獎金嗎?

A:不可以、不可以、不可以!

如果雇主拒絕、扣薪、扣全勤獎金,違反前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縣市的勞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可依法開罰。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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