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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事後補假休息》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茲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並補充說明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勞動2字第25237號函,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廳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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