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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延緩繳納】相關協助措施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
中央健康保險署110.05.21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受疫情影響,致遞延繳納或無力繳納健保費者,本署各分區業務組依符合認定條件之對象,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說明如下:
一、申請期間
自110年5月21日至110年11月30日。
二、認定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投保單位。
(二)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被保險人。
三、緩繳期間
保費年月為110年4月至110年9月之保險費,可申請延緩6個月繳納,緩繳期間免予催繳、免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分期繳納
辦理緩繳前之健保欠費,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於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前,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分期繳納;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逕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事宜。
五、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1年內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二)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三)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四)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六、檢附資料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緩繳申請書」(投保單位) doc檔 odt檔 pdf檔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緩繳申請書」(被保險人) doc檔 odt檔 pdf檔
-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健保費緩繳相關協助措施Q&A pdf檔
- 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健保費緩繳懶人包pdf檔
七、諮詢窗口電話及郵寄地址
- 臺北業務組 :(02)2191-2006;10041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15-1號1樓及5樓
- 北區業務組 :(03)433-9111;32005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40709 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 南區業務組 :(06)224-5678;70006 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
- 高屏業務組 :(07)231-5151;80147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 東區業務組 :(03)833-2111;97049 花蓮縣花蓮市軒轅路36號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