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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灣勞工大聯盟總工會章程

108.10.01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同日實施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勞工大聯盟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增進勞工知識技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提升勞工地位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14樓。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會員工會業務上輔導及支援事項。
  團結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本市勞工情況及勞動條件之調查統計研究與建議改善事項。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勞動事件法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福利事業之設計與推進事項。
五、會員在職訓練及第二專長及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七、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參與國際間勞資活動與交流。
九、依法令協助勞工職業訓練之舉辦。
十、兩岸勞工事務協商及交流合作事項。
十一、國際勞工、移工之安置、照護、保障、訓練及服務。
十二、特定對象之服務、輔導及訓練。
十三、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各機關圑體辦理各項活動。
十四、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凡本市轄區內依法成立之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各行業工人聯合會及勞工團體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
第七條
本會所屬會員工會應各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前項代表須年滿二十歲,期滿應即依法改派,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應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並依法享有一切權利。
第九條
會員工會入會須填寫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繳納相關會費始為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該工會依法選派之。
各會員工會得推舉之代表人數10席為上限。
第十一條
一、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暨其他依法應享權利。
二、前項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須加入本會並按時繳納會費滿六個月以上且為本會所屬工會之會員者,方得行使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由本會通知原推派會員工會撤換之。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其代表產生辦法另定之,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三人,再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各該候補人選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具有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理事或監事。
第十九條
本會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長提名具理事身分並經理事會同意任命,解任時亦同。
第廿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本會經費預算決算。
五、審查本會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第廿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籌集經費及編定預算決算。
四、指導及處理所屬各工會一切興革事宜。
五、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六、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按期召開理事會及臨時會議等並擔任主席。
三、綜理本會會務。
第廿二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二、審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召開定期或臨時監事會議等。
第廿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用,並得視業務情形需要酌設副祕書長、處長、專員等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四條
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指揮監督各處業務而由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廿五條
本會為會務需要設下列各處:
一、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出納、會計等及不屬於其他各處行政事項。
二、組織處:掌理本會暨所屬各會員工會之組織發展及訓練、研習事宜、所屬工會會員就業失業之調查登記統計及一切糾紛事件調處。
三、政策處:掌理勞動政策,會員教育宣導事項。
四、新聞處:掌理宣傳出版,工會聯繫相關事項。
五、青年工作會:掌理青年勞工活動。六、國際暨兩岸事務處:掌理國際、兩岸暨工會交流合作事項。
七、志工服務大隊:協助各機關圑體辦理各項活動。
第廿六條
理事會為處理特別事項得組織各種委員會,其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之。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決議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集之,必要可適時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三十條
常務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期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第卅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卅二條
下列事項應經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擬訂及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解任及停權。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設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上列第一至第五款之決議,應經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卅三條
本會各項會議規則另訂之經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委託收入、政府補助、捐款、舉辦事業之利益、其它收入等。
一、入會費:凡新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工會應於本會理事會通過審查後十日內繳交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經常會費:
(一)會員工會每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採季繳。
(二)依會員代表人數計算,每一會員代表每年徵收新台幣貳仟元整,採年繳。
(三)會員工會未推舉會員代表者,每年徵收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採年繳。
(四)若因選舉會員工會異常增加會員代表,本會得要求該會員工會一次補繳新增代表二年差額之經常會費後,該新增代表始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前(二)、(三)項任一款徵收辦法,皆按年徵收,並應於一月十日前繳納;其(一)採季繳,並應於一、四、七、九月份之當月十日前繳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經本會催告後仍未繳納者,即停止會員工會及會員代表一切權益,如要復權須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會員工會申請復權須知:
(一)對於復權會員工會積欠之經常會費以一屆為限。
(二)會員工會復權需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以書面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卅七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應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八條
凡參加本會志工隊隊員均為本會贊助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卅九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訂定之經由本會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實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呈請主管機關修改之。